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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并印发《吉安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8 19:09:25  发布者:莎莎  点击:
 
 

井开区规划环保局、庐陵新区建设工程管理局、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工作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进一步改进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原《吉安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吉安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作废。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设计、市政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落实到位,确保住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保障,为建设和谐吉安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及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吉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吉安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受吉安市规划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吉安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各类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工作。
为保证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分组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分组。㈠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分组组成单位和机构为:吉安市规划建设局建筑业科、城市建设科、规划设计科、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吉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吉安市路灯管理处、吉安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综合科、吉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吉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站、吉安市城建档案馆、吉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分组组成单位和机构为:吉安市规划建设局建筑业科、城市建设科、规划设计科、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吉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吉安市路灯管理处、吉安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吉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吉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站、吉安市城建档案馆、吉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建筑业科,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资料的核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五条  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内容、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市政管理整个过程各类证照、手续、规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成情况,以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进出道路、垃圾中转站、公厕、地下管线、人行道板、临街通道口、园林、路灯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第六条  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程序为: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办证中心市规划建设局服务窗口办理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手续。
2.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申请表后,根据工程综合建设完成情况,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受理后,与建设单位商定备案审查日期,届时由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备案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备案审查合格的工程,由市规划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建设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城建档案归档手续,5天之内办结。对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重新向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
4.考虑到住宅小区、组团的特殊性,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可以分阶段进行,但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能满足用户的基本使用要求,如建筑物的给、排水管道、煤气管道、进出口道路必须接通,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必须齐全。住宅小区、组团竣工后,全面进行备案审查。
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为一式五份,建设单位、规划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一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一式五份,建设单位、规划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一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㈠房屋建筑工程应提供下列文件:
规划文件:
1.规划审批资料;
2.规划竣工测绘图(住宅小区配套的市政道路工程还应提供经规划部门审定的道路竣工测量图);
市政文件:
1.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2.园林绿化及给排水施工、办证资料;
其他监管部门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备案;
2.建筑施工许可证;
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报告;
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和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证明书》。
6.与水、电、燃气等运营部门签订的协议及已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7.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社区医疗用房等配套设施正式移交手续资料;
8.环保、邮政、通信监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房管部门文件:
1.白蚁防治、拆迁安置(补偿)落实情况资料;
2.物业管理、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办理资料;(限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方责任主体:
1.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施工单位出具),或经公证的还款协议;
2.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起草),并附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3.勘察、设计部门的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起草);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起草);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起草);6、工程竣工图(平面、竖向、管网、建筑、结构、水电等竣工图;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还应提供进出道路、配建道路、垃圾中转站、公厕、地下管线、排水管网、人行道板、临街通道口、园林绿化、路灯等竣工图)(施工单位提供);
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下列文件:
1.规划审批资料;
2.规划竣工测绘图(市政道路工程还应提供经规划部门审定的道路竣工测量图);
3.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料;
5.路灯照明工程施工资料;
6.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资料;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8.建筑施工许可证;
9.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施工单位出具),或经公证的还款协议;
10.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起草),并附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11.勘察、设计部门的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起草);
1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起草);
1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起草);
1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报告(质(安)监单位起草);
15.工程竣工图(道路、地下管线、排水管网、人行道板、园林绿化、路灯照明、市政消火栓等平面、竖向竣工图)(施工单位提供);
16.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1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根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办理备案报审手续。未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销售,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横向联系,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抄告机制,尤其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和事后管理。
㈠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要将其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原则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含进出道路、配建道路、垃圾中转站、公厕、地下管线、排水管网、人行道板、临街通道口、园林绿化、路灯等)建设方案与主体工程建筑方案一并报建。规划管理部门在对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审查时,应重点审查道路工程平面及竖向规划设计方案、排水管网平面及竖向排水规划设计方案、化粪池平面布置规划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建设工程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㈡建筑施工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将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纳入审查范围,重点审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是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是否有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审查合格证书及审查备案单。以上内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㈢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进出道路、临街人行道及通道口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审批;小区内下水道是否进行了雨、污分流,下水道接入口位置和标高是否与规划审批相一致;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及大小是否与规划、设计相符等;
㈣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的监督和指导力度。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是否发包给具备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是否已按规划及园林绿化设计施工;
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仅应对建设工程主体部分进行质量监督,还应将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监督范围。建设工程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到位的,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将建设工程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报建、施工、竣工工程资料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验收接收范围。凡工程档案资料不齐全、不准确、竣工图与工程实际不相符,编制又不符合国家规范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归档手续。
(七)造价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结算上报备案。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在质量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后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将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建设部第78号令第九条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决定重新组织质量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质量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按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条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办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按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决定重新组织质量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审查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备案审查手续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安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名单
吉安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审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操建民  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金江平  市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副  组  长:倪云飞  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贺志海  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刘振华  市规划建设局建筑业科科长
小 组 成员:李厚生  市规划建设局勘察设计科科长
刘旭军  市规划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
刘建平  市规划处副处长
彭燕清  市房管局副调研员
林保卫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周世安  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站站长
龚建达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
游建峰  市城建档案馆馆长
邹  毅  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副处长
施建昌  市路灯管理处副处长
欧阳峰  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处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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