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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公租房

发布时间:2015-11-24 14:47:07  发布者:莎莎  点击:
 

 

为了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多层次的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 ]35号)实施建设,并按该意见规定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作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购买价格。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折旧率按每年2%确定,物价水平参照当地当年的物价指数确定。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价格×(1-已经使用年限×2%)×(回购当年物价指数/购买当年物价指数)

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上市交易。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交清购房款之日起已满五年(以开发单位开具的有效凭据为准);

(二)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三)经济适用住房所有共同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七、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并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济适用住房所有共同申请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起,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九、 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买卖双方持经批准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十、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所得收益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售房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转让计税评估价与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

具体交纳金额计算公式为:(本次转让计税评估总价-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总价)×30%。

缴纳的价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其余价款归住房出让人所有。

十一、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向政府缴纳综合收益后,同等价格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用于该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十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交清购房款之日起已满五年(具体以建设单位收据等有效凭据为准)的,在向政府交纳综合收益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拆迁补偿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定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七、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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