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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农村土地股份制强力推进:拿土地入股就可坐等分红

发布时间:2016-07-14 10:54:52  发布者:莎莎  点击:
 

 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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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部下发文件,就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提出建议,并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做出明确规范。


6月28日,农业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就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土地确权登记试点等问题进行解答。


6月29日,农业部正式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条件、交易品种等交易细节进行明确规范。


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以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达到0.28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1%。


《建议》表示,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指导地方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序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另外,近年来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2434个县、2.6万个乡镇、43.8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将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前两年12个省份整省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海南、云南、陕西等10个省份整省推进。


《建议》表示,前期试点地区的实践证明,农民群众对开展确权是欢迎和支持的,有了位置清楚、面积准确的权属证明,他们才可以放心流转土地、放心外出打工。一些地方也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和互换并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有力促进了规模经营的发展。下一步,农业部将按中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紧抓实该项工作,让亿万农民吃上“定心丸”。


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在针对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提出建议后,农业部还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正式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规范》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权属清晰无争议;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规范》确定,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更值得关注的是,为避免集体土地流转出现不公开、不透明或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规范》明确在流入方进场交易时,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另外,《规范》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农业部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规范》充分吸收了现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程,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程序制定,主要遵循了“提出申请—进场交易—签订合同—配套服务”的顺序。并且《规范》定位为工作指导性文件,而非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部门规章,目的是为各地提供参照文本,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调整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引导土地经营权公开、公正、规范流转交易。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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